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9条。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依个人年龄和心智发展健康状况可分为三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年满18周岁)且心智正常者;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或8~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心智正常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则比较复杂,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效力情形:
首先,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一个15周岁的中学生花200元买一本汉英词典的合同行为。
其次,对于超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其情形又一分为三:
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接受无条件赠与、免除债务等行为。
二是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如立遗嘱、抛弃等行为。
三是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典第145条之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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