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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45条。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中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带来快乐的同时,一些不文明饲养行为也给其他人带来了困扰。家养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饲养行为,明确事故责任,《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人一般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在委托饲养的场合下,也可能是受托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但允许适用过失相抵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又被称为相对无过错责任。此处“饲养动物”的范围包括农村、农场之家畜家禽;城市居民的中小型家庭宠物;马戏团饲养的玩偶动物等。这些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一般,归为一类。另据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不能作为无主物看待,在遗弃、逃逸期间侵权的,责任人仍然是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处也适用相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相抵的适用也存在着限制。当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过失相抵仅适用于被侵权人故意的情形。同时,过错相抵的免责事由完全不适用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场合。

(由晓普整理)

2022-06-10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38377.html 1 3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