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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及劳务派遣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91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就其归责原则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单位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当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工作人员自身无过错的,单位自然也无须担责。另外,若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该工作人员追偿,此即单位的追偿权。法条第二款则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当事人对受派遣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分配。

法条中所表述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方从事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即职务行为)是单位、提供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如何确定执行工作任务行为,民法通说采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务要求相一致,具有利用职务的形式,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通常来说,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是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2、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由晓普提供)

2022-05-2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34402.html 1 3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及劳务派遣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