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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1条。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所谓无因管理,即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者,他人被称为受益人或本人。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行为都可构成无因管理,如暂时收留他人遗失的宠物,在台风天为不在家的邻居修缮加固住宅等。

法律上一般认为,一个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客观上管理了他人的事务,即将无因管理的对象限定为他人而非本人事物,而且“管理”仅限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例如日常生活中在洗车时顺手将邻居或同事的车也给洗了的这种行为并不能算作无因管理,因为他人的利益并不会因没有该行为就存在受损的风险。另外,行为目的是否达成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例如上述替邻居修缮住宅的行为,就算台风最后还是对房屋造成了损坏甚至将其彻底损毁,无因管理仍然成立。

2、主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管理的是他人的事物,并欲使管理事物所生利益归属于他人。上述例子中,如果是将他人遗失的宠物误认为是自己的宠物而喂养,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管理事物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无法律上之义务。指管理事物既不是基于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消防员救火等),也不是基于契约上的义务(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

如果一个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构成无因管理,那么管理人就有权依法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管理人因管理事物受损害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以适当补偿。

(由晓普整理)

2022-05-0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28002.html 1 3 无因管理之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