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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中介人归还押金

法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帮朋友牵线搭桥购买塘渣,但受外因影响导致无法装货,双方约定事宜无法达成,遂要求已将钱款交付卖方的中介人退还押金。近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依法裁判,驳回原告诉请。

童某受朋友委托帮忙在舟山当地寻找塘渣卖家,经与沈某联系,得知其朋友要出售塘渣,于是童某与沈某来到六横与出卖人顾某商谈,双方商定了装运地点,由顾某负责将塘渣运到童某联系的运输船上,塘渣价格为每吨26元。童某认可买卖成交后,沈某可获取每吨1元的中介费。

2020年5月,因将塘渣装到运输船上会产生一定费用,顾某联系沈某,要求购买塘渣方先支付部分押金。经沈某联系,童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转给沈某,后者出具一份收条:“今收到童某塘渣押金伍万圆整¥50000元。收款人沈某,2020年5月8日。”

次日,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转账给顾某。后来,童某联系的运输船只到达指定海域,因受正在码头维修的一艘大型船只所系缆绳阻拦,运输船装货未果。

因买卖双方口头约定的事宜无法兑现,事后童某要求沈某退还押金,沈某不愿意,双方协商不成引发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童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沈某之间存在塘渣买卖关系,其自己也确认被告沈某可从该次买卖中获取每吨1元的中介费,故被告沈某的角色仅仅是中介人,在案外人顾某要求支付塘渣押金后,被告沈某联系原告童某,并将收到的塘渣押金5万元又转交给案外人顾某,被告沈某履行的是中介人义务,故在买卖不成时,原告童某不能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塘渣押金。原告童某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塘渣押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童某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塘渣押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童某认为其与沈某之间以口头方式达成塘渣买卖协议,而被告沈某认为自己只是担任中介人角色,生意成功后每吨收取1元的中介费,与童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童某与案外人顾某之间才成立买卖关系。

原被告间对于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提出主张一方童某应对其与被告沈某之间存在塘渣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童某不仅未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沈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有力证据,还确认被告沈某可从该次买卖中获取每吨1元的中介费,根据现有事实,可认定被告沈某在此次交易中只是一名中介人,无法认定其与童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以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明确买卖双方身份、押金的支付、保管及返还等相关条款。同时,还需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2-04-0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18458.html 1 3 能否要求中介人归还押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