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21条。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孳息是法律上与原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起源于罗马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随着法学的发展其含义逐渐扩展,用来泛指一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根据产生途径的不同,民法上又将孳息细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分别规定了其归属原则。
天然孳息是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对于天然孳息的归属,《民法典》通过层层递进的三个步骤进行明确: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最后,既没有约定又没有用益物权人的,再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民法典》对于法定孳息的归属规定为: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其计算和收取与时间密切相关,法定孳息也受到我们在之前提到过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权利人须在其权利存续期间按时计算和收取孳息,避免权利因时效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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