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车闹”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近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作出依法判决。
去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应某某乘坐朱2线公交车,从朱家尖街道出发欲前往沈家门街道海中洲商业广场附近。车辆开过应某某本应下车的北安公园站点及下一站沈家门饭店站点。在开往普陀长运终点站途中,应某某询问驾驶员徐某某北安公园站点是否已到,徐某某告知已过站,仅能在终点站下车。应某某与徐某某发生争吵。
当车辆行驶至沈家门街道天吴隧道口路段时,应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用随身携带的装有衣物和充电器的塑料袋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徐某某头部,并多次伸手及探身进入驾驶室干扰徐某某驾驶车辆。
徐某某紧急停车后报警。应某某明知徐某某报警仍躺在车厢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干扰、殴打驾驶人员、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追究刑事责任。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为严重才能入刑。
为使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干扰、殴打驾驶人员、抢夺驾驶操纵装置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得到惩处,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即可入罪。且该罪名不仅将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
法官提醒,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受到人为干扰时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其他乘客的安全负责,也对道路上的车辆和人员负责,切不可因一时意气而任性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