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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辱骂司法人员被罚5000元

法院: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

本报讯(通讯员 王文琪 记者 高阳)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辱骂法院工作人员的当事人刘某某采取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据了解,事件起因是被执行人刘某某与案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刘某某负全责,因案外人申请代位求偿,5万余元维修费由保险公司代位赔付。后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予以赔付,二审维持原判。直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刘某某一直未履行到位,并宣称其名下无房产。

12月1日,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予以报告,但其一直未予申报。经承办人查询,刘某某名下有一处房产。12月9日,承办人汪琛电话联系刘某某要求其报告财产,其一直无理取闹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当谈及房产问题时,其甚至出言辱骂:“你是不是脑子有问题?我问你是不是脑子有问题!”面对承办人的耐心解释、劝说,刘某某仍态度蛮横,气焰嚣张,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拒不申报还在电话中多次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其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为维护司法秩序、捍卫法律尊严,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据悉,现罚款已履行完毕。刘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并向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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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021-12-20 法院:此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更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表现,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85485.html 1 3 一女子辱骂司法人员被罚5000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