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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90条。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概念中提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外,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还应包括以下两项:(一)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二)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定措施。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1-11-2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78548.html 1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