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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转包出问题

次承揽人应向谁主张报酬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案例评析】

2017年12月,贺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沈家门街道的一套房屋交由张某装修,双方口头约定,总价款为13万元,除部分家具由贺某自行购买外,其余材料费及人工费均由张某支付。

张某将房屋水电工程交由刘某负责,并就安装价款进行了口头约定。2018年8月31日,张某向刘某出具证明一份,确认水电安装费及材料费共计9921元,未予支付。

后张某因与贺某就装修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未就案涉房屋的装修款完成结算,也未向刘某支付价款。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贺某、张某连带支付水电安装费及材料费合计9921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刘某是和谁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贺某将房屋交由被告张某装修,双方约定的是整体装修价格。根据查明的事实,装修过程中是由被告贺某将装修进度款交付给被告张某,由被告张某支付所有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故被告贺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被告张某将房屋装修中的水电安装工作交由原告刘某完成,且相应的报酬均由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商谈,故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之间形成新的承揽合同关系。

现原告刘某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水电安装工作,故被告张某应按约支付相应报酬。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之间的承揽合同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被告贺某,故法院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贺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水电安装费及材料费合计9921元(此前已支付500元)。

我国《合同法》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但并不禁止转承揽。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或者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就形成了次承揽。实践中通常称为“转包”。

《合同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承揽与次承揽为两个独立的承揽合同,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不需要向定作人负责,次承揽合同的成立与否、效力如何,与原承揽合同无关。承揽与次承揽合同各自独立,其当事人各不相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定作人和承揽人双方;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则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

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原定作人无权请求次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次承揽人对原定作人也无报酬请求权。

2021-10-28 家装转包出问题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69561.html 1 3 次承揽人应向谁主张报酬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