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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26条。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这种权利是自助权、形成权,即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但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为“相应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