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存与被告张某安系同胞兄弟关系,均为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柴家村村民。哥哥张某存于1988年建房,弟弟张某安于2014年3月在哥哥相邻处建房,两座房屋之间有一条间距65厘米的弄堂。据张某存称,2014年10月,弟弟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身房屋周围的地面填平,造成自家房屋的地势高于哥哥家的房屋,引起雨水往哥哥家倒灌的情况,使得哥哥家地面潮湿、大门被雨水浸得腐烂,给自家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与困扰。双方为此积怨已久,纠纷经村、街道两级调委会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20年10月29日,哥哥张某存将该纠纷提交到普陀区诉讼服务中心,要求弟弟张某安将擅自填平的弄堂通道及排水沟恢复原样。
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充分发挥“普陀模式”及“法官联系社区”制度优势,聚合诉前解纷力量,通过该社区结对法官第一时间与社区取得联系,争取社区的积极协助与配合,并主动参与到纠纷化解中。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即派人民调解员、立案庭庭长、巡回法庭庭长、驻社区的执行局法官一行前往该村,经实地查勘及问询,明确了该纠纷解决的关键点在于这65厘米的弄堂及门前排水沟渠是否需要改动以及费用责任的分配问题。在找准解纷关键点后,调解员、法官及村干部分组联合展开调解,引导双方相向而行,共同推进矛盾纠纷解决。调解员及法官向哥哥方释明事实上现无明确证据证明返潮系弄堂所致,如一定要就此打官司上法庭,可能需要涉及司法鉴定,不仅时间久、费用也相对昂贵。弟弟方表示其当初也是为了方便通行才把地坪浇平,未曾想却闹出摩擦纠纷,现愿意把弄堂拆掉恢复原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弄堂确系弟弟改动,由其负责挖出沟渠以便排水;屋前排水沟渠系双方共有,故由双方共同负责修缮,届时由村干部到场监督,费用共担,哥哥承担40%,弟弟承担60%。至此,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本案系较为普遍的农村相邻权纠纷,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此案又有着其特殊性,即相邻双方系亲兄弟,且多年积怨已深,若直接闹上法庭,兄弟之间的嫌隙将会更深。故依托多元解纷“普陀模式”及“法官联系社区”双机制,在诉前将此案成功化解,既高效实质性的化解了双方纠纷,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