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如行使合同代位权、撤销权等情形),合同义务的履行必须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事先明确好合同相对方,并尽可能保留好能证明合同相对方的相应证据。
案例一:通过中间商购买口罩等防疫产品,应注意辨清与自己发生买卖关系的相对方
原告肖某与被告岳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岳某与被告于某系网上认识的网友。于某称自己有哈雷N95口罩,肖某得知后有意购买。后肖某、岳某及案外人陈某建立了“口罩工厂对接”微信群,2020年3月21日,肖某在微信群里联系岳某,表明有意向购买哈雷N95口罩,并就口罩的数量、价格进行协商,岳某称先转2万元定金给厂家预留口罩,肖某分两次向岳某微信转账合计2万元,后岳某将该款微信转账给于某。因厂方未如期提供货物,岳某无法向肖某交付口罩,遂邀请于某加入微信群协商2万元退还事宜,三人对该款是否应予退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肖某要求岳某和于某共同退还口罩预付款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肖某与岳某通过“口罩工厂对接群”微信聊天就案涉口罩的数量、价格达成一致,肖某亦将预订款交付岳某,该行为符合买卖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肖某与岳某间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肖某是否与于某发生买卖口罩法律关系的问题,纵观本案岳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肖某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的陈述,肖某均未与于某就本案购买口罩事宜进行交流,亦未与于某签订购买口罩的协议。岳某在与于某沟通口罩买卖事宜过程中,也未向于某披露买方是肖某而非自己。在2020年3月24日厂方不予发货后于某进入群聊,交涉退款事宜,期间于某也始终未承认其直接与肖某发生买卖关系,反而明确表示自己只与岳某发生买卖关系。从2万元款项支付情况看,肖某也并非将2万元款项直接支付给于某,而是支付给岳某。因此,肖某主张其与于某发生口罩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肖某系与岳某发生口罩买卖关系,现岳某无法交货,且肖某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2万元,可以认定双方在口罩无法交付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岳某应及时退还货款,故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肖某口罩预付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肖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现行我国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系王某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刘某某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受疫情影响,口罩一度成为紧缺物资,很多人通过网络、朋友圈等渠道购买口罩,收取口罩款后却不能提供口罩的案件多发。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需注意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辨清与自己发生买卖关系的相对人,以便在维权时能够准确选择适格主体。同时需谨慎进行交易,注意甄别卖家信息和产品信息,确认货源真实可靠;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对话、转账记录等信息,以便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肖某认为自己是通过岳某将款项转给于某,故将于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后追加岳某为本案共同被告,但事实上肖某与于某就本案购买口罩事宜并未进行过对接,亦未与于某签订购买口罩的协议,故肖某应向中间商岳某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二:买卖合同的款项支付义务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
原告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周某和严某某。2015年下半年,吴某某得知周某和他人合伙承接了泰州大桥下面抱江石业务,故打电话给周某,称可卖给周某一些石头用于填江。吴某某与周某就运费、石头款数量及价款、运输目的地等谈妥后,于2015年12月雇船从武汉运输3000多吨石头至扬中市泰州大桥下面,周某将运费支付给船东,船东卸货。期间,工程承包商将76500元货款打入严某某的卡中,当时该卡由周某持有。周某从卡中取出30000元给了严某某。对石头款如何支付,吴某某与周某未作协商。吴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由周某和严某某连带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石头货款76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吴某某确认,在该笔石头款买卖交易中,吴某某未与严某某就业务方面洽谈过,其基于严某某与周某系共同经营或合伙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严某某确认,其与周某不存在合伙或共同经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某出售石头是与周某洽谈的,石头的数量、价款、运费、目的地、用途等均由吴某某与周某商定,整个交易过程吴某某与严某某均未就业务进行过协商,原告主张被告周某与严某某系合作或合伙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上述法律关系,因此,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案涉石头买卖交易双方为吴某某和周某。本案除存在吴某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外,还存在周某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工程承包商将石头款打入周某控制的严某某卡中,系履行承包商与周某之间法律关系的义务,周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如何处置该款项,并不能改变其与吴某某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尽管周某将76500元货款中的30000元给了严某某,但该30000元的款项性质系发生于周某和严某某之间,在对外关系中,仍然是周某欠付原告吴某某76500元,严某某不承担支付吴某某货款的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某向原告吴某某支付货款76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该案判决后,原告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与吴某某成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周某,吴某某将货物交付给周某,因此,款项支付义务的主体是周某,而不是严某某。尽管承包商将款项打入严某某账户,但承包商是根据周波的指示汇款,不能改变款项是支付给周某的事实,不能由此认定严某某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当然,严某某提供账户给周某使用,是否触及其他法律问题,与本案讼争事实无关,应另外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