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715条。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实践中,也会出现承租人改善、对租赁物进行改进的情形,这种行为是否会影响承租人与出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进行以下说明。
所谓租赁物的改善,是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设施的行为。在租赁关系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依据合同的约定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承租人始终有别于租赁物的出租人,通常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通常无权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通常都不得进行,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之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有时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一定的改善。法律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考虑,允许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设施。
承租人在改善租赁物之前,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承租人即负有在租赁期间届满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者赔偿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善行为如果事先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在租赁物返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改善而增加的利益,返还的利益以所增加的利益的现存部分为限。出租人拒绝返还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