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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隐私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32条。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隐私权范围是权利主体拥有的个人生活安静祥和和自身信息依法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尺度,而且包括权利主体在多大程度上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自己是否自愿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通俗地说,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有权控制的隐秘的、私人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该权利范围的明确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事物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当中,隐私权也不例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很多涉及隐私权的新兴事物,其中社交软件涉及了大量的个人隐私,对隐私权范围法律层面会从三个标准作出界定。(一)非处于公开状态之标准。隐私权所保护的必须是没有被权利主体公开的信息或状态,我们称之为“隐”。(二)属于个人私事之标准。隐私权所保护的必须是权利享有者的私人事务,我们称之为“私”,这是隐私权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像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工资收入、私人活动等都是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像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往往在特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们的某些隐私问题常常会成为新闻头条,公众对他们的言行举止、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他们自己也常常会利用自己的私事增加曝光度,获得更多更好的商演机会。

(三)隐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之标准。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隐私问题不只属于个人隐私,它将在很大程度上突破隐私权的保护,进而变成公众知情权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文书,它是公众知情权的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条文也排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所以法院在司法文书等法律文件中列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属于侵权。一旦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隐私就必须让位。

(由晓普整理)

2021-06-11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25745.html 1 3 隐私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