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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地面停车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等收益归谁所有?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八十二条。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很多小区都会产生经营收益,比如收取地面临停车辆的停车费、楼宇外立面或电梯间广告费、商户进小区推介的活动费等。小区内地面临停车位、楼宇外立面、电梯间等归业主共有,基于业主共有财产产生的经营收益,自然应该归业主所有。

该部分收益首先要扣除合理成本,比如开发商建设临停车位的费用、物业公司增加的服务成本等,剩余部分归业主共有,用于冲抵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具体用途。

《民法典》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使其包括了收益。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由晓普整理)

2021-03-2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04260.html 1 3 小区的地面停车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等收益归谁所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