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于去年春节前在我区某大酒店预定了年三十中、晚餐,并通过银行卡支付了押金3万元。后因疫情严重,陈先生与酒店协商退款未果,投诉至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和我市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实际,区市场监管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认为,发生疫情属不可抗力,同时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已发布通告,禁止大型聚餐活动。
经调解,酒店方同意退回陈先生押金,但陈先生需承担150元银行卡刷卡扣点费用,陈先生表示接受。当日,陈先生收到酒店方退款共计298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例中,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就餐服务,消费者亦无法履行合约,因此订餐合约应予以解除。区市场监管分局提醒消费者,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预订,要多了解酒店有关信息,了解酒店是否有明示消费条款,要事先约定好相关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