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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计后果,害人害已

2018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进入某小区6幢电梯,见邹某某放置在电梯内的1块广告玻璃后,心生不满,遂将已在电梯围壁上安装完毕的1块广告玻璃拆卸下来,连同放置在地上的广告玻璃一起搬至4楼。尔后,周某某为发泄情绪,不计危害后果地将该2块玻璃从4楼楼道窗户抛下,砸中泊放在楼下、车牌号为浙LW***8的汽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841元(其中汽车修复费用18735元,2块玻璃106元)。

案发时,车主王某正坐在车内,尚未遭受人身伤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被害人王某8000元。被害人王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内高空掷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明知现场楼下为公共场所及车辆停放区域,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地将电梯内的广告玻璃从4楼楼道窗户抛下,造成楼下停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非是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被告人从楼道口窗户朝公共场所投掷玻璃的行为,就其危险性而言,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的高度危险性,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法益。其行为虽然在本案中仅造成车辆损坏,但案发当时被害人正坐在车内准备下车,故稍有差池,其行为危险性后果显然不限于此,客观上存在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可能性。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被告人投掷的区域虽为公共场所,但仅系部分车辆临时停放的区域,并非该小区通行密集的区域,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联系被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其判处缓刑。

(案例由区人民法院丁龙、王文琪整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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