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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2020-09-0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9912.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