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鹭
市民许女士两年前看中一个可以“无理由退房”的楼盘,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支付200余万元的购房款。为了趁早选个好位置,几个月后,许女士又付12万元买了一个停车位。
去年10月,许女士不想要这套房了。开发商如约给予“无理由退房”,但不同意退还购车位款,要收10%也就是1.2万元的违约金。许女士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无理由退房”同样适用退车位。开发商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媒体报道此案后,不少网友在朋友圈里为法院点赞,这应该是判决契合民意的一种表现。说实话,此案并不复杂。就如一位网友所言,他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觉得就应该这样判。民间意见虽然不如法院判决专业、权威,但从结论看却也可以做到八九不离十,这说明法理与情理是相通的。“无理由退房”之后,车位哪有不退之理?开发商的做法明显不合情理。
学过法律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法律规定并不难懂。这是因为法理原本就来自于情理。假如法律规定让人理解不了,或者与平常讲的道理大相径庭,还怎么让人遵从?有道是,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事实上,一般人不可能熟知所有法律,否则就不需要遇事找律师了。但这并不妨碍大家成为守法公民,但凡有道德准则、法治观念的人,基本不会去触犯法律。因为法律的要求并不高,只是道德的底线。允许“无条件退房”,却不允许退车位,开发商缺的显然不仅仅是法律知识。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句口号原本“学法”是放在最前面的,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只有内心尊崇法治,行为才能遵守法律。法理往往是从约定俗成的情理中归纳提炼出来的,因而代表着广大民众的意志,值得尊崇也必须遵守。且不说国家层面的各种法律,就说我市在创城中的地方性立法,哪一条不是来自于生活常理、社会共识。随地乱扔烟蒂、遛狗不牵狗绳,诸如此类的不文明行为在法律禁止前早就遭到广泛谴责,谁也不能以不知法为借口肆意妄为。可见,尊法基础上的学法,才能真正入脑入心。否则,即使熟知法律条文,依然会做出违背法理、情理的事情。甚至,还会刻意寻找法律的空子,去做退房不退车位的别扭事。
法治社会,一切依法而行。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学法当然是必修课。只有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才能交出合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