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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3月23日,周某受雇舟山某船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并于4月2日被派遣至公司某船工作。6月16日上午7时许,该船由广东省茂名市驶往浙江省舟山市,航行途中,周某在清洗油仓时,发生油气中毒,后经施救无效死亡。

7月1日,周某家属与舟山某船务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就周某死亡赔偿数额产生异议,遂申请东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人民调解】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案情叙述以及审查相关证据后,东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对本案纠纷类型做出判断,并根据最新的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各类赔偿纠纷案件标准,基本确定本案赔偿标的。

调解中,调解员通过“背靠背”方式,一边安抚亡者家属情绪,不让其过于激动。另一边,事故公司方代表也主动积极配合调解员尽力安抚亡者家属,赔偿态度较真诚,愿意以海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综合考虑亡者家属的具体家庭情况,亡者为独子,上有年迈无收入且患病父母,下有刚满十岁的幼子,妻子也没有工作,在调解员情、理、法的多番劝说下,公司方同意,在规定的赔偿标准基础上,再对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尽力弥补给亡者的家庭带来的“重创”。本案最终圆满调解成功。

油仓中毒亡求赔偿

快速调解平纠纷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案例由区司法局林家昱、马巍巍整理)

2020-07-0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7935.html 1 3 【基本案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