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6年,夏某、陈某(二人系夫妇)以夏某名下的某房产作为抵押,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贷款34万元、向曹某借款14万元;又共同或单独向曹某某借款2万元、向陈某借款4万元。
后因两人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债权方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夏某、陈某归还部分邮储银行贷款(尚欠本金29万余元),其余借款均未归还。
2016年,本院裁定对该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以偿还邮储银行贷款;又分别判决夏某、陈某单独或共同清偿对曹某、曹某某、陈某的债务,其中曹某可就该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同年,夏某、陈某为逃避判决、裁定的执行,离开舟山并更换联系方式,任由夏某父母居住在该房产内,以此阻碍法院依法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劝说,夏某、陈某及夏某父母仍拒不腾退房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此,法院将此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8月1日,夏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7日,检察院对其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夏某之父母谈及腾退房屋及安置事宜,但夏某父母仍以年老体弱多病、有实际困难为由,继续拒绝搬离涉案房屋。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陈某共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夏某、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夏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外逃躲避执行,并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由其年迈的父母“霸住”,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该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分子妄图挑战法律底线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案例由区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