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基本案情】

童某等人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并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

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童某开始非法向他人放贷,并招揽被告人夏某、徐某、施某、张某、杨某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

童某等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贷”等协议,采用扣除“头息”“押金”“平台费”等费用的方式,虚增借款金额,转账汇款给被害人后,再索回扣除的相关金额,事后又从被害人处收取高额利息。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童某单独或结伙夏某、徐某、施某、张某、杨某等人以“套路贷”形式诈骗相关被害人11人,实际非法获利21万余元,为准备犯罪制造银行转账记录50万元。

2017年9月至10月间,章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给被害人王某共计4次,扣除“头息”“押金”“中介费”等相应款项后,王某实际获得22万元,借条载明总数额为54万元。王某在书写借条时,章某一方要求其空留“出借人”一栏,以备在王某未及时还款时起诉。事后,王某在先后支付本息9.7万元后停止还款,章某将王某出具的借条等相关材料交给被告人童某,让童某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起诉。

童某在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填写自己名字后,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本金54万元及利息。诉讼期间,童某又与章某商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归还本金39.7万元及利息。

2018年5月16日,根据童某申请,定海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名下一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5月18日,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王某归还童某本金39.7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及夏某、徐某、施某、张某、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童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童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童某等人为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童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夏某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系主犯,其他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童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个别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迷惑性大、隐蔽性强,其实质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头息”“押金”“平台费”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以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并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诈骗被害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严惩处,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参与犯罪程度较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则从轻、从宽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套路贷”诈骗犯罪又会涉及其他类型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童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本无债权债务,但其虚构自己系债权人的身份,捏造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童某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05-21 【基本案情】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6165.html 1 3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