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沃某承包了周某旧房拆除工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沃某的施工人员出现工伤以及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由沃某自行负责,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015年3月25日,沃某雇请的工人袁某在拆房过程中被掉落的混凝土窗梁砸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为此,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沃某、周某连带赔偿各类损失1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