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石洞村198号):
本院受理原告邹安阳与被告黄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杨张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外洋里爿洋22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伟英与被告杨张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34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3年8月16日下午15时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