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豪(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詹言信与被告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41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冬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彭括村177号)
原告林来芬与被告王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季红卫、叶一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2幢四单元602室)
原告周正南与被告季红卫、叶一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春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花园降45号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岳平与被告郑春华、洪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3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青田县星秀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32号1幢1-3层):
章春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平头山三清宫路7号):
原告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星秀鞋服有限公司、章春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青田县星秀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厦门隆亿兴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032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二、被告章春柳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32元,保全费3536.0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青田县星秀鞋服有限公司、章春柳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