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叶佳霁) 近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温溪中队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沿温溪镇安定东路由青田方向往温州方向行驶。经向驾驶人了解后得知,遮阳伞是店老板帮忙改装的。
可在2020年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不得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
在确认为其安装雨棚和改装车辆的商家名称与地址后,辖区交警联系商家负责人进行询问,当被告知安装雨棚和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时,商家负责人李某表示自己知晓这个规定,但是为了电动自行车车辆销量,还是心存侥幸地为买家安装雨棚和改装车辆。
在证人证言与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李某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安装雨棚和非法改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认定,李某某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至第四项与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立李某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对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提醒大家,为已登记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等改装、拼装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违法者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