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永朝(曾用名张永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湖东村和睦巷16号):

原告杨云伟与被告张永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张永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云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永朝负担。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金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海林村松树平5号):

本院受理原告石金荣与被告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石金荣利息款135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金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高沙新村142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雄与被告周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周金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海雄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4-15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221828.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