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歆钧(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孙岸村47号):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孙歆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孙歆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国华借款本金113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8元,由原告吴国华负担50元,由被告孙歆钧负担7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1-29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85789.html 1 3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