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灵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泉山上泉山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2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朱礼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横树岗村舒海路27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占晓诉被告朱礼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礼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上河洋降背25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芬与被告洪礼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4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月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95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芬与被告陈月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朱杰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四巷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森杰与被告朱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朱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董森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7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朱杰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龚根钗(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人塘坑村96-2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雪亮与被告龚根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1民初3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的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吴岳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方岩下村67号):
张东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巨浦乡驮垄村周山46号):
本院受理原告詹建军与被告吴岳友、张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爱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韶关市三山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