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33条。
《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救济途径十分多元。物权请求权的行权不必非得依诉讼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中还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238条)作为补充救济,适用于物权损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时,此时转化为债权请求权。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适用时需特别注意的是,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损害赔偿作为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时效。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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