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预订酒店被强制取消,谁之过?

法院:酒店应当按照订单金额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节假日出行提前订好了酒店,到了目的地却被告知无房可住,不仅订单被取消,旅游计划也被打乱。游客赵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闹心事,最后无处可住不得不原路返回。她起诉酒店的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

2024年8月3日,赵女士通过某平台提前预定了某假日酒店客房,并成功支付订单金额1467.72元。当天晚上8时左右,她到达酒店大堂前台办理入住时被告知无房可住。酒店工作人员建议原单退款,此时平台订单也显示异常状态。

经长时间交涉后,住房问题仍没有解决,且当晚恰逢暑期和周末,客房全部饱和,赵女士一家的行程计划被全部打乱,只能连夜驱车原路返回。

之后,赵女士以酒店方单方面违约、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假日酒店经营者董某按原订单三倍赔偿共计4403.16元。

酒店经营者董某辩称,酒店已于2025年1月注销,2024年8月期间酒店已不在经营,也提交了退出平台的申请,因平台答复需要2至3个月走流程,所以当时平台上还有酒店信息。而当时订单是平台系统自动接单,是平台方原因而非酒店方原因。

【法院裁判】

法院依职权向平台调查取证后查明,某假日酒店系网上平台的预订服务提供方,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故实际为赵女士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系某假日酒店。2024年5月20日,某假日酒店通过平台商家后台开启自动接单,因此案涉订单是商家自动接单,平台当时并未收到该酒店停止经营门店的通知。

从赵女士确认订单再到抵达入住期间,酒店既没有主动联系赵女士,告知实际无法提供住房的情况,也没有在确实无法提供订单住房后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且在事后又以与赵女士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订单系平台自动接单、已申请停止经营等理由诸多推诿,其行为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给原告方赵女士造成了严重不便,故法院认定某假日酒店存在欺诈故意,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某假日酒店经营者董某在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2天立即注销了酒店,并没有如其所述2024年8月酒店已不在经营,当时未办理注销手续,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故本案中某假日酒店的注销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即酒店经营者董某应按案涉订单金额的三倍进行赔偿,支付原告赵某共计4403.16元。

【法官说法】

平台作为消费者和酒店的桥梁,应积极发挥其作用,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减少消费纠纷,努力成为一个为酒店业务的规范开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公平公正的平台。各酒店、民宿经营者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在遇到订单毁约、价格临时变动、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时,在与商家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5-22 法院:酒店应当按照订单金额三倍赔偿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52010.html 1 3 预订酒店被强制取消,谁之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