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49条。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除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责任,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介绍:
1、遗弃、逃逸的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违规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违禁饲养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基于“违法在先”理论,违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结果责任”,即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造成损害即赔偿。
4、动物园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