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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09条。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1209条在车辆租赁、借用等“人车分离”情形下,确立了“使用人责任优先”原则。实际控制车辆的使用人(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主体,应承担第一顺位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对于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体过错情形包括: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受害人追究所有人责任的,需初步证明所有人存在过错,所有人则可通过提供车辆年检记录、借用人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自证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实务中,法院对“过错”认定采取严格标准,需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由晓普整理)

2025-04-1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44551.html 1 3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