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承担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34条。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上述《民法典》条文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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