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买到人防车位后悔了,可以退款吗

法院: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能退

【基本案情】

王某家有两辆车,在购房时只买了一个车位,听说小区二期有车位可以预订,他立马预订了一个人防车位并签订了有关协议。车位交付后,王某感到后悔,要求开发商退款。近日,普陀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请,认定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22年12月,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商向王某有偿转让位于某小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为10.8万元,一次性付款,使用年限为交付起20年,到期后自动顺延20年,但最终期限不超过车位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并明确约定该车位为在建……

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当车位交付后,王某到现场一看才发现,车位所在区域明显标志着人防工程区,进一步了解才得知人防车位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接到人防部门的通知,这个车位就不能使用了,须服从统一调用。这让王某很是不满,表示自己想买个普通停车位,没想到人防车位处处受限,于是与开发商进行多次交涉,要求退款,但被开发商一口拒绝。

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王某向普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项及支付利息。

王某表示,开发商在销售时未提起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其在选车位时因在建未能实地前往地下车库查看。另外,开发商误导业主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买卖协议,属于欺诈行为,转让协议无效。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辩称,案涉协议对车位性质已用黑体字加粗显示,并就“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采取手动勾选为“是”,协议第七部分“特别条款”再次明确该车位为人防车位,为非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上述条款表明原告作为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方以及协议提供方,已经履行对车位性质的告知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无法买卖,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另外,王某作为合同签订方,对车位关键信息负有注意义务,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集中反映,一旦签字确认就当按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约定推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本案中,原告声称订立合同时自己不知车位系人防车位,并以此推定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出其他实质性证据,所以这一主张无法成立,不能为法院所采信。故普陀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从性质上看,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不仅有人防工程战时防御功能,还包含着平时停车的使用功能。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因此,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买卖,但在非战时的和平时期其使用权不仅属于投资者且可以依法转让。

另外,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应仔细了解车位的性质及相关规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2025-02-20 法院: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能退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29808.html 1 3 买到人防车位后悔了,可以退款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