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92条。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1192条规定了个人用工责任,但未对义务帮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后续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进行了补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义务帮工责任可分为内部及外部关系两方面进行分析:
对内而言,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内部关系中采取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外而言,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帮工人和第三人外部关系中采取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即使被帮工人没有过错,亦应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