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定作人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93条。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顾名思义,定作人责任的责任主体系定作人。定作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即仅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定作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如吸毒者委托医生从药品中提取毒品、居民委托他人建造违章建筑;对指示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示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法蛮于;对选任有过错,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上述内容对《民法典》1193条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作出了解释。根据此条文还可反向推断出定作人责任的免责事由系没有过错,即当定作人不存在过错时也就无需对承揽人工作中造成的损害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5-01-10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20353.html 1 3 定作人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