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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12条。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电子合同具有高效、便捷的特征。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晶,这一点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其成立仍然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具体而言,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提交订单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无需再以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确认。

电子合同的形式系书面形式。在电子合同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的履行依然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若无约定,则其标的交付时间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提供服务的电子合同中,生成的电子凭证或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人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由晓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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