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88条。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故当被监护人损害他人权益时,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地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由于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如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并不允许监护人以尽了监护义务为由获得免责。只要将条文中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从另一角度进行解读,恰恰可以证明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至少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由于委托人才是真正的监护人,故被监护人侵权的,依然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受托人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