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95条。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则为本约。二者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双方当事人互负使本约成立的债务的,称为“双务(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此项债务的,称“单务(方)预约”。
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是因为有时订立本约的条件尚未成熟,于是当事人先订立预约,使对方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一个合同究竟为本约还是预约,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订立预约在交易中属于例外,如有疑义,应认定为本约。
预约是为了订立本约而作的事先约定,其内容只是关于双方承诺将来要订立一份本约的约定,其自身并非本约,因此不具有本约的内容(如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物、数量等),否则就造成了内容的无谓重复。
预约合同也是合同,所以违反预约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即将来签订本约的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强制履行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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