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99条。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这就意味着能够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交换价值,二是可以依法变现。两个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得用作担保。在此意义上,上述《民法典》399条规定的诸项财产均不可抵押。原则上,这一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中部分条款做了柔化处理,具体体现为: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故无法变现,也就无抵押价值。

(2)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形下不得抵押。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此类财产也不得变现,但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此系政策性规定,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其一,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而非共有物本身)设立抵押,就共有物本身的抵押,需经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其二,以共同共有物设抵押的,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构成无权处分,抵钾合同有效,至于债权人能否取得有效的抵押权,则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其三,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的,须经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是为了维护司法执行、行政执法的权威而作的规定。按其规定:查封、扣押在前的,不得再设抵押,但若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查封、扣押措施已解除的,抵押合同与抵押权都有效;反之,财产已经抵押后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并不影响此前抵押权的效力,且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

(由晓普整理)

2024-11-1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504934.html 1 3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