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66。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无过错责任,顾名思义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一种归责原则,即使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立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1、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有《民法典》第1247条中规定的危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
2、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1247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