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95条。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由于网络已越发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领域,《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上述第1195条的规定,无论网络用户还是网站,凡利用网络侵权的,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与网站也可能成立共同加害行为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网站承担责任与否,关键是看其有无过错。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情形下的过错责任,过错认定适用前置程序规则: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站的并不明显的侵权(比如张三剽窃李四的作品,全天下可能只有李四知情),受害人需要履行通知网络服务者侵权事实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前置程序,通知包括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真实信息;此时,后者及时将通知转送被投诉人,并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了删除、断开链接、屏蔽等必要措施的,就不构成共同侵权,反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由网站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特殊情形下的过错责任: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站非常明显的侵权事实(如有人将他人的艳照或者不雅视频径直公布在网上),推定为网站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而容忍的,直接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此处不再以受害人告知为前提。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