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共享理念的广泛传播,互联网租赁平台随之大量出现。其中,手机租赁业务通过“以租代购”模式迎合了不少年轻人的需求,但也衍生了一些纠纷。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租赁手机未按期还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2月一天,张某通过第三方租机平台,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一部苹果iPhone15 pro max,并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租金13997.75元,第一期租金1765.47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租金每期1166.48元,销售价(买断款)13997.75元。同时规定:若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超过7日,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租赁物(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双方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
合同签订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张某交付了手机。后张某支付了6431.39元,未支付剩余租金。多次催促无果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支付货款(买断款剩余部分)7566.36元及律师费900元。
张某辩称,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而原告公司并没有融资租赁资质,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该手机官网价格为9899元,而双方约定的租金和买断价为13997.75元,加上违约后的各项费用,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属于变相高利贷,原告公司存在暴利谋利行为,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张某认为应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出租人的租赁物一般是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后者是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证据,并陈述表明其已提前购买了20余部手机用于公司租赁业务。因此,法院对被告张某对于合同关系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张某仅支付租金6431.39元,已逾期7个工作日未支付剩余租金,根据协议约定,双方法律关系由租赁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张某需支付销售价剩余货款。
综合考虑到手机官方发售价为1万元左右,案涉协议系格式条款,被告虽有选择权,却无实质上的议价权,以及原告的风险成本和利益平衡考量,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下,很多年轻人有超前消费习惯,但限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不能一次性支付手机全款,进而在网络平台上“以租代买”,各个商家又“投其所好”,纷纷借助在网络平台向年轻人推出先低价租用再买断这种购机方式。租赁期内如果没有付清租金时,不但面临“由租转买”被要求支付全部买断款、违约金、律师费的尴尬境地,这些费用加起来远超过手机本身的价值,而且可能面临被暴力催收的风险。因此,广大消费者要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收入情况,理性消费,同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消费,以免陷入债务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