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65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与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不同,民法上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故意,是指明知损害会发生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其中过失又可进一步分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确定过错大小的标准,民法上有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种:(1)客观标准,是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2)主观标准,是指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我国民法实践一般注重运用客观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标准为衡量行为人行为的预见标准(注意义务)。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指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通常来说,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一个普通人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一般过失。因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区分过错大小的意义。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确定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在民事侵权行为中,侵害人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固然常见,但侵害人、受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形也很多,此种情形民法上称为混合过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确定民事责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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