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四版

●2022年5月17日,某工程船舶为避让其它船舶,在厦门厦金海缆保护区海域锚泊。

海警判断该船抛锚点距厦金海缆已不足100米,危及厦金海缆安全,立即指导涉案船舶进行弃锚保缆,所幸因处置及时得当,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船舶不应在通信海缆保护区内锚泊、作业,如威胁到通信海缆时,应听从执法人员的指导,及时弃锚保缆。

●2023年2月21日,“SITC QINZHOU”货轮行至汕头海域附近时,左锚连续钩断4条通信海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

“S”轮船员安全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未及时发现锚和锚链脱落,对锚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和船舶公司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船长、二副涉嫌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汕头海警局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船员应提高职业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尤其在船舶航行经过海缆保护区时,要及时排查锚设备完好情况。

●2019年1月29日,琼临渔“02**5”渔船在海南临高海域捕鱼作业时,因渔网钩挂通信海缆,擅自割断通信海缆,影响户数约10万户、故障历时4303分钟、直接损失268万余元。

由于钩挂通信海缆,渔船无法正常航行,渔船船长为减少其个人损失故意割断通信海缆,造成严重后果,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赔偿维修费、打捞费等共计人民币268.6万元。

当钩到通信海缆时,不得擅自将通信海缆拖起、拖断或砍断,应立刻报警,并按指示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放弃渔网等钩挂物。

2024-08-2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84898.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