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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遗赠扶养协议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58条。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国继承法的特色制度,是指遗赠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其特征如下:

1、遗赠人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生前的效力为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财产的赠与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关于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由晓普整理)

2024-08-23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83149.html 1 3 遗赠扶养协议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