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等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等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等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民族宗教、民政、教育、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时间划定】 农历除夕零点至正月初五二十四点、正月十四零点至正月十五二十四点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除外。其余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岱山县、嵊泗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予以公布。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禁止经营燃放区域地点】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50米内;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周边50米内;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及其周边150米内;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防火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特殊情况禁燃】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许可审批】 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布局合理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零售经营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平台途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第十条【燃放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一条【小区燃放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婚庆、殡葬服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二)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三)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举报与告知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非法经营、燃放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服务对象非法携带或托运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提取或配送烟花爆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禁止燃放期间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或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舟山发布微信该公众号)

2024-08-21 (草案送审稿)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482574.html 1 3 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