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34条。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可采多种形式订立,以下为《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6种常见遗嘱形式及其各自相应的生效要件: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自书遗嘱不可缺少的两个要件为遗嘱人本人签名与注明年、月、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中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即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生效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若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无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生效需满足三个要件:(1)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3)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立马无效。
6、公证遗嘱。上述5种遗嘱,经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之后,即为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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